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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发布:2016-03-28 15:29,更新:2010-01-01 00:00

生活中,有部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利用“末位淘汰”解雇员工的做法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商法通为你解答这些疑问,为您讲讲“末位淘汰”那些事。业绩居末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职工在业绩考核中处于末位时,用人单位根据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须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事实,否则,不能以劳动者业绩考核居于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另外,即使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关于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实行末位淘汰制的企业,仲裁委员会建议,对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的措施。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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